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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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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7号新时代大厦7层 710室

公司简介

全国科管委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 全国科管委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简称;全称为:全国科管委军民两用技术管理专业委员会)是由致力于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及国防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全国科管委核准的全国性非法人机构。 
第二条 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为促进军民产业结合、军民技术双向转移,深度开拓民技军用市场,在资讯、培训、人力资源开发、资源对接、商业环境营造监督等各方面提供增值性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搭建多层次多角度交流合作的平台,打造中国军民两用技术产品第一高端商务合作门户。 
第三条 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范围是: 
推动行业立法,倡导行业自律,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的行业形象。 
组织业内专家研究产业战略,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搜集、分析、采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报告。 
整合联盟成员之间的商业信息资料,建立和发展“民技军用”情报信息库,通过针对我国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组织专家进行进行评估,将有关数据、信息和研究成果加以综合,做好军需产品(产品设计和产品生产)优秀企业和优质品牌的推荐工作。为军方各部门采购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促进“民技军用”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新闻宣传、整合营销:出版《中国民技军用商情》,向全体联盟成员企业赠阅,加强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建立覆盖面广泛的行业宣传网络,为联盟成员企业发展助力,增强联盟与成员企业在政府、军方和社会各层面的关注力。 
根据国家的管理办法,开展“军需相关”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创办经典活动,组织和参与与“军民两用”相关的高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经理人俱乐部,促进交流,搭建供货方与需求方、企业与企业之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平台。 
联盟运作:加强资源的节约使用、重复利用、循环利用,通过联盟运作,建立企业采购管理平台,通过集团采购、集团销售,控制生产成本,抑制市场物价,控制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发展;实行统一、透明管理,减少企业流通领域的支出,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供求双赢。 
组织国内外考察,举办国内、国际专业展览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会员 
第五条 凡从事军用科技产品的设计、材料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科研机构、质检机构、大专院校等组织和个人,承认并自觉遵守本章程,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之一的,均可向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定加入本委员会。 
第六条 委员条件 
(一)企业具备规模经营条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信誉。 
(二)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国内对军需产品具有检测、科研、教学能力、信誉较好的组织和个人。 
(四)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军用科技产品设计者。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中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经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核实后,提交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审定。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全国军民两用技术合作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优先享用全国军民两用技术合作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行使表决权; 
对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中中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决议,自觉遵守会规会约; 
(二)积极完成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办的各项任务,支持并积极参加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为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及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四)开展经验交流,提供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需要的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与信息; 
(五)将更新企业基本情况随时递交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 设立名誉会员。对在军民两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和在军民两用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 
机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等职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由有关单位协商推选。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大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军民两用技术合作委员会主持,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并进行专业审定; 
(二)确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协会有关机构设置或撤销; 
(五)选举并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的工作; 
(六)审议通过关于委员会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协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主任会议行使其职责。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1、执行委员会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提出修订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4、主任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协会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秘书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处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除按编制规定的人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工作人员。(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均由委员会主任会议聘任审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国内外政府、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有偿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委员会经费的支出 
为实现本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和津贴; 
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购置; 
其他必需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当委员会30%以上会员提出解散时,理事会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军民两用技术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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